《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

我省以法治力量护航校园安全稳定

2025-07-31   


  本报记者 王丽娟 赵云云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
  
  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条例》共7章57条。包括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规定学校及学校安全的范围、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明确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规定政府及部门、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和学生的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校园安全部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定学校要制定完善设施设备、集体活动、消防、食品、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明确防范欺凌和暴力、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安全管理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部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安全教育纳入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开展安全教育任职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教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学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事故处理部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及禁止行为。规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法律责任及附则部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及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推广可复制“山西模式”
  
  《条例》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省委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该立法项目高度重视,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与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拟订草案框架结构,积极推进立法进程;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多场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部分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赴多个县市开展立法调研。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王爱国介绍,省教育厅将深入推进《条例》全面有效实施,以法治力量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稳定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全省学校教育教学良好秩序。通过全面统筹部署,将各方力量汇聚到筑牢校园安全防线的目标上来,全面推动《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落地见效。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校园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加强教育、公安、卫健、应急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对市县工作的分类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好《条例》,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内外联动的立体化落实机制。同时,深化宣传解读。针对师生、家长及社会关注的安全责任划分、风险防控等重点问题,通过专题培训、政策宣讲、图解动画、案例解析等形式,全方位解读《条例》内容,确保条文内涵讲得清、听得懂、用得上。健全制度体系。依据《条例》规定的责任框架,加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指导各地各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强化责任落实、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心理干预等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校能力。
  工作中,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深入挖掘各地在智慧安防建设、安全教育创新、联防联控机制等方面的优秀实践,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内涵,推广可复制的“山西模式”,引领校园安全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
  
  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共识。学生心理健康也是《条例》制定的一个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门世宾表示,《条例》制定时从压实责任、加强教育、开展疏导三个角度切入,有效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安全。
  在压实责任方面,《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学校安全责任,协助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的支持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通过这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守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条例》通过三个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情形进行规定,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干预、早控制。首先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根据不同学生年龄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其次学校在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最后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及时开展心理疏导。《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开展心理疏导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措施,帮助学生及时调整情绪状态,减轻安全事故对学生心理造成的影响,有效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条例》立足我省省情实际,从各环节各方面对学生心理健康和学校安全作出规定,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能力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京ICP备05072716 管理维护: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新闻宣传中心

投稿邮箱:2806143318@qq.com